第一條  為加強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江蘇省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集
約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推行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進中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創建節水型單位、社區,建立節水型社會。
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科學技術研究及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市經濟發展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發布節水設備(產品)以及導向目錄。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全市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行政審批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節約用水重大項目的節水方案的評估和審批。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具體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規劃,指導節水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全市節水型載體創建的宣傳引導、督查指導,收集節水各項指標。
    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節水管理隊伍建設,建立節水責任制度和績效評價制度。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水工作,推進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和節水型社區建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促進節約用水工作。
用水單位和個人是節水主體,應當依法嚴格履行節水義務,發現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
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條  全市實行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和強度控制制度。
市水利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規定的用水定額,制定工業產品、農作物灌溉和生活用水等用水定額,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發展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內的年度用水總量、用水定額和經濟技術等條件,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備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由水利局會同住建局下達用水計劃。用水計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
    計劃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市水利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以用水計劃為依據,對計劃用水戶用水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市經濟發展局、財政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式水價等水價機制,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備水源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并每年向社會公示收費情況:
    (一)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
    (二)超計劃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
(三)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
    (四)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資源費。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使用公共供水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并每年向社會公示收費情況:
    (一)超計劃使用百分之五(含)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基本水價;
(二)超計劃取水百分之十(含)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基本水價;
(三)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二十(含)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基本水價;
    (四)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基本水價。
    第十三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測試,按時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并對存在問題予以整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計劃用水戶定期進行用水審計。用水審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予以整改。
    重點計劃用水戶名錄由市水利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安裝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
    年取用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萬立方米以上的計劃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省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并與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五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執行標準按照《關于建立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揚經發〔2019〕75號)執行。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記錄用水情況,建立用水臺賬,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報表、資料。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用水數據。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農業生產布局,高效利用水資源。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限制粗放式農業灌溉方式。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配備相應設備,推廣應用節水農業新技術。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用水效率管理,對計劃用水戶用水效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削減其用水計劃。
    第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業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用水管理方式,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水價制度。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復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進行用水統計分析,按時上報用水、節水報表。
第二十一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尾水應當重復利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定期進行管網巡查,發現漏損及時維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工業集聚區應當推廣串聯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工業集聚區。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節水器具,餐飲、娛樂、賓館、游泳館、洗浴、洗車等用水單位應當優先使用節水器具。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倡一水多用。
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計量設施,保障用水設備、器具和管網正常運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
    年取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在進行項目審核時,行政審批局應會同水利局對項目的節水方案進行評估;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利局參加。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應當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攻堅行動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鼓勵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區內企業有條件的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第二十八條 城鄉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冷卻、洗滌等企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生水。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條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污水管網和排水防澇設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鋪裝、植草溝、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設施。
    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配套建設、使用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商場、公寓、綜合性服務樓以及高層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建筑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日用水量超過二百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過三千人的居住小區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二百立方米的建筑、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第四章  激勵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將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推行用水權初始分配制度,計劃用水戶采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制定促進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通過水價調節、財政補助、節水獎勵等方式,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源。統籌安排農田水利建設、水資源管理等各項水利發展、節水獎勵專項引導資金,對節水型社會示范區、節水型載體建設、水平衡測試、節水技術改造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項目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計劃用水戶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于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計劃用水戶未按照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接受用水審計或者未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計劃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不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或者未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未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復利用尾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削減用水計劃。
    第三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計劃用水戶,是指納入用水計劃管理的用水戶,包括自備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達到規定標準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用水審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計劃用水戶的取水、用水、節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及生態環境影響進行監督、鑒證與評價。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用途要求,可以進行使用的水。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