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市排水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及其設施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排水戶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各類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第四條 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城市排水工作。
市規劃、環保、水利、城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排水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維修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
鼓勵城市排水科技創新,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防洪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結合城市防洪排澇的要求,組織編制年度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按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結合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因素。
第九條 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市住建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經市住建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在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市住建局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向市住建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取得排水許可證。
第十四條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排水標準)。不符合排水標準的應當進行預處理,未經處理或經處理仍未達到排水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十五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系統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由市住建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發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排水標準,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
第十七條 排水戶申請辦理接管手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業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至少能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
(六)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至少能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七)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水經預沉設施處理后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排水量、排水口數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水標準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
第十九條 排水戶應當在其排水口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采樣標志和檢測流量、污水控制的裝置。
第二十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5年,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市住建局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需變更排水主體或排水許可內容的,應事先報告市住建局。
第二十二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由市住建局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負責;自建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由產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二)堵塞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住建局根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種類、數量、等級及養護、維修的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統一安排養護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負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市住建局應對養護、維修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政、供水、電力、通訊、交通、消防、燃氣等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在汛期應當優先滿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共排水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市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排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揚中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